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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土地法律制度(一)农村土地承包法1、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2、农村土地承包期限:耕地为30年,草地30至50年,林地为30至70年。3、土地承包的原则:一是按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二是民主协商,公平合理;三是承包方案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四是承包程序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例:大学毕业后,户口迁移到工作单位,农村老家的土地承包权该不该保留?例:全家迁到了别的城镇并转为非农户,原来所在村的土地承包还能不能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一)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收回承包地是一项基本原则承包方进镇落户的,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保留承包经营权或依法进行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迁入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交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说明的是,承包方应当交回的承包地仅指耕地和草地,并不包括林地,(二)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发包方原则上不得调整承包地特殊情况下的个别调整必须依法进行:一是只有出现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二是只限于个别农户之间三是只限于耕地和草地四是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承包合同约定不调整的不得调整,保护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例:女儿出嫁后,在婆家村没有分到地,她原来的地村委会有权收回吗?例:妇女离婚了,她能要回原来在夫家分的承包地吗?妇女结婚:嫁入方所在地应当按照规定优先解决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在没有解决之前,出嫁女家所在地的发包方不得强行收回其承包地。妇女离婚或丧偶:(1)农村妇女结婚或者离婚后,户籍迁往其他乡村的,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应当由其落户的所在地解决;(2)如仍在原籍,原户籍所在地不得撤回她的责任田、宅基地;(3)不论是丧偶妇女,还是离婚后的妇女,都有选择居住地的自由,只要户口还在原籍,就不能剥夺她的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承包收益和承包权的继承例:土地承包人去世后,农村户口家属可以继承他的承包权吗?村委会有权收回土地吗?承包人过世的,应判断他所在的承包合同内其他人员是否在世,如果都不在世了,属于全户消亡,发包方有权收回承包地。如果承包合同内还有其他成员,那么这份合同依然有效,发包方不能收回承包地。(如果该家属和土地承包人是同一户口的,则不发生继承,可以继续承包;如果不是同一户口,则不能继承承包地,只能继承承包收益,村委会有权收回土地),承包收益和承包权的继承耕地的承包经营权原则上不能继承承包人应得的收益可以依法继承林地的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二)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问题概念: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就是农民可以将自己承包的村集体土地部分或全部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转移给第三方经营,原承包方或第三方向村集体履行原承包合同的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和出租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和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转包与出租的区别转包:承包方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出租:承包方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第三人。1、一些地方将受让方是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看成是出租与转包的基本区别。2、出租更接近市场资源配置的方式,租金一般高于转包费。3、从流转期限看,转包的期限比较短,出租的期限有长有短。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注意:1、互换必须坚持双方自愿,协商一致,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建议或协调但不能强迫。2、互换限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即双方当事人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3、承包经营权互换后,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改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条件一是承包方必须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二是必须经发包方同意;三是受让方应当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转让与转包、出租的区别:(1)转让时承包户须有稳定的非农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而转包和出租没有此限制;(2)转让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经发包方同意,而转包和出租只须到发包方备案;(3)转让后新的承包方应当与发包方建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终止,而转包和出租继续保持原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入股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入股的基本特征:1、入股的主体只限于农户,是农户之间的自愿联合。2、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目的是发展农业生产,而不是从事其他工商业经营活动。3、入股的方式是从事合作生产,不是其他企业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一是依法、自愿、有偿二是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和农用地用途三是流转期限应当限制在承包期以内四是受让方必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是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享有优先承包权,(三)关于农村土地征收和征用的相关问题土地征收与征用的区别:征收的法律后果是土地所有权的改变,土地所有权由农民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征用的法律后果只是使用权的改变,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农民集体,征用条件结束需将土地交还给农民集体。土地征收的特征:(1)土地征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是特定的,征收方只能是国家,被征收方只能是所征土地的所有者,即农民集体;(2)征收土地具有强制性;(3)征收土地具有补偿性;(4)征收土地将发生土地所有权转移。土地征收的补偿费土地征收的补偿费用分为三种,分别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1、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3、土地征收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分为青苗补偿标准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①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②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我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二、农村社会生活法律制度(一)农村婚姻法,结婚的法定条件有哪些?(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以鼓励;(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4)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处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婚姻法的“四个禁止”(1)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3)禁止重婚。(4)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农村彩礼的问题:彩礼范围的界定:一般地,男女双方自愿互相赠送的礼物或送给对方父母、近亲属的礼物,属于赠与性质;父母、近亲属送给对方的礼物,也属于赠与性质;一方婚丧嫁娶、生病长灾,对方以及其父母所送的礼物,亦属于赠与性质。此外,男女双方结婚前,一方送给对方家庭的食物和进行的帮工,或双方父母、近亲属为订婚提供、操办的酒席、烟、茶、糖等,一律不得追索。对所诉纠纷的财物,是索取的、不得不给的或是赠与的,因故无法查清的,可推定为赠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1、无效婚姻(婚姻法第10条)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2、可撤销的婚姻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婚姻第12条规定无效或可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包括:(1)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2)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4)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5)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6)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除此之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其他债务有:(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接受父母分家析产的财产,确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而继承分得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2)夫妻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因继承分得的债务也应为夫妻共同债务;(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如果生产经营的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另一方也分享,由此而产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所欠第三人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男方在什么情况下不能起诉离婚?《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一规定是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二)继承法1、遗产继承的种类(1)法定继承(无遗嘱继承)(2)遗嘱继承(3)遗赠与遗赠抚养协议,法定继承的顺序:《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关于继承的相关规定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过继”子女享有继承权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既为养子女,互有继承权;如系封建性的“过继”、“立嗣”,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不能享有继承权。根据该条规定,只有形成抚养关系的“过继”子女才享有继承权。《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我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规定: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不忘初心方得始终知法懂法用法竭尽全力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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